广州港和深圳港被海关查验要求退运的流程
广州港和深圳港被海关查验要求退运的流程基本一致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》,具体如下:
1. 确认退运原因:在货物进境后、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,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、错发误卸溢卸、收发货人协商一致同意退运、贸易纠纷、货物残损或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等情况,海关可能责令退运。
2. 收到海关通知: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,向当事人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》。
3. 准备申报材料:通常需准备《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》、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、发票、装箱清单、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、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4. 办理申报手续: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,按照海关要求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,再填写进口报关单,并在进口报关单“关联报关单”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。“备注”栏填写《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》编号,“监管方式”栏均填写“直接退运”(代码“4500”)。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、误卸或者溢卸,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,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,凭《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》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。
5. 海关审核与处理:海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如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予以受理。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,直属海关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,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日。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,海关向当事人制发《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》。
6. 退运货物出境:当事人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,海关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。当事人按海关要求将货物退运至指定地点,完成退运。
